Article 6
In force本市建立客运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域经营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的行政许可工作。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确定本区区域性经营出租汽车的运力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本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运力投放的行政许可工作。
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发展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