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各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客运出租汽车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协调、教育和指导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