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