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