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