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其批准文件无效,作出审批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收回的,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收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