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同一项目用海,应当依据总体设计一次性提出书面申请,不得分解报批。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有关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审批、审核或者核准前征求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