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控制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专用资金和物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的抗灾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物资消耗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