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使用手持电话、穿拖鞋、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六)在低温易结冰情况下,将水遗洒至路面,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

(七)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

(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十)机动车辆载物遮挡驾驶人视线、机动车号牌、灯光装置;

(十一)两轮摩托车载二名以上乘坐人员,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载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