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