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以及牲畜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3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