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规划、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