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治地质灾害发生的措施而未采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