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