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建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