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