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选举、表决通过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