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Article 7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水保、水产、农机、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