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下列资金中确定适当的比例,筹集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一)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

(三)国家扶持的区域性开发和基地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四)粮食、棉花、油料、经济作物及牲畜等农产品的技术改进费、新品种开发基金;

(五)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自营收益;

(六)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以工补农和以工建农资金;

(七)国内外有关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和捐赠资金;

(八)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