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规定,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相应阶段的设计;
(二)在项目建设阶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实施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三)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执行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