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加工、运输、储存、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