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超过批准的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提供不出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而出售、购买、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