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防洪、防潮、治涝、供水、灌溉、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控制地面沉降的专业规划,海水、再生水、雨(洪)水开发利用的专业规划,河道、水库、湖泊、滩涂治理及利用河道、渠道排水的专业规划,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渔业、内河航运、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普查勘探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