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直接从河道、地下取水的,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