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暂停审批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引进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及时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