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含磷洗涤剂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