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宣传标语。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