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一)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生产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五)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
(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七)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采用标准标志、免检标志、质量标识、标准编号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