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