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和质量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适用本条例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