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被检验者对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

抽取的检验样品,经检验后仍有使用价值,被检验者确认检验结论或者逾期没有申请复检的,应当立即返还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复检结论确认原检验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做出原检验结论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担;原检验结论正确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者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