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不得超出标准或者规定;

(二)杂质含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国家和本市对其他农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