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0
Amended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货运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二)农村客运,是指区县(自治县)境内或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运营线路属于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之间的班车客运。以上乡镇不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或者街道。
(三)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十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在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上,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时间、价格营运,为公众提供乘用服务的运输活动。
(四)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照乘客意愿,用五座以下轿车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五)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六)小型客车,是指九座以下的载客汽车。
(七)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