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3
Amended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使用货运车辆超核定范围营运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将报废车辆交有关部门统一销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将客运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