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入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车身颜色、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服务监督卡不符合规定,未在规定位置喷印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码,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明示租价标志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在车厢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或者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规车辆并处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