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班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可以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一)未进入核定的客运站载客的;
(二)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的;
(三)在站外上客、揽客的;
(四)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的;
(五)因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降低客车档次或者另收费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