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道路运输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线路、运力、教练车辆、租赁车辆,更换车辆,提高站级等有关业务;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