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hapter 3 城乡规划实施/Section 3 建设用地规划Article 51In force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Article 5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