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