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四)国家和省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