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7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工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车辆未采用密闭化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泄露、散落、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采取覆盖措施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港口、码头及其堆场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露天仓库和其他堆场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范进行清扫保洁作业,以及未按照规范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的,由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有本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