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和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工作。

市和区公安交通、交通以及国家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建设、绿化市容、交通、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财政、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教育、卫生、城管执法、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