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工程建设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予以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