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3, 2018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3, 2018
- Articles
- 26 articles
《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
(1997年4月11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3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部分条例、规定相关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2018年3月14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公路用地是指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和安全、通讯、检测、监控、养护设施以及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行政管理工作。
乡道、村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村道保护保洁。
(一)宣传贯彻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侵占、污染、毁坏、破坏和违法利用等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
(三)依法取缔公路两侧建设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审批从地面、公路上空或者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及建筑事宜;
(五)对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超载、超高等)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路产路权档案;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一)坚持日常巡查,制止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侵害;
(二)对批准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实施养护作业时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
兼职或者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协助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公路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堆放建筑材料,倾倒垃圾、杂物和废土;
(二)打场晒粮,挖坑取土,碾压铁皮、炉渣;
(三)沤粪积肥,碾麻碾土,挖沟引水;
(四)排放废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抛撒矿物石料、油污和有毒有害物品;
(五)种植农作物;
(六)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
(七)其他有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