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以及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