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防治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防治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发生赤潮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单位和个人发现赤潮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