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全市除涝、防潮等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除涝专业规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除涝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排水规划应当符合全市除涝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