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合并进行。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