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海洋工程项目竣工后实际界址、面积调查情况,与批准界址和面积的对比分析;

(二)填海区周边海域地形地貌和水动力变化情况分析;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相应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验收的事项。

经验收合格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海域使用验收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海域使用权人经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