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